(2000年5月25日 建住房物〔2000〕008号发布
各省、自治区建委(建设厅),直辖市房地局,计划单列市建委(房地局):
一、 从今年起,我部只对申报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进行考评验收,并授予“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”称号;取消全国物业管理优秀项目考评验收及其称号。各地对物业管理项目考评验收是否设立“示范”、“优秀”两个档次,视本地物业管理发展情况自行确定。
二、 申报基本条件
1、 参评项目符合城市条件规划建设要求,配套设施齐全。住宅小区、工业区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,别墅2万平方米以上,大厦3万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60%以上,入住率或使用率达85%以上。
2、 取得“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”称号一年以上。
3、 物业管理企业已建立各项管理规章制度。
4、 物业管理企业无重大责任事故。
5、 未发生经主管部门确认属实的有关收费、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重大投诉。
三、 各地应在每年7月30日前将参加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验收的项目名单及《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申报表》报我部。
四、 修订后的标准在条款设置和评分细则上都有较高的要求。各地在进行考评验收时,在质量和数量上都应从严掌握,使评选出的物业管理项目真正体现先进性和示范性。凡是上报我部的项目,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预评预验分值不得低于98分。
五、 根据建房〔1995〕120号文件要求,全国物业管理优秀项目每三年进行一次复验。各地要认真做好自95年以来已获得全国城市物业管理示范、优秀项目称号的复查工作。经省市主管部门复查,对管理水平确实下降、群众意见较大、达不到95标准、不能起到先进示范作用的物业管理项目,要督促其整改,并提出撤销原称号的意见,报我部批准。今年的复验意见要与申报工作一并报我部。
六、 鉴于今年进行原标准修订工作,各地的申报工作复验意见上报时间延迟到8月30日。
七、 新标准颁布后,1995年颁发的《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标准》及1997年颁发的《全国 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》停止执行。
八、 其他有关“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”的考评验收工作仍按建房〔1995〕120文件要求执行。